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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作为国家的公立大学,为什么还需要社会捐赠?

    清华大学一百年的发展得益于国家的鼎力支持。上世纪末90年代开始,国家鼓励高校自主筹资办学,时至今日,仅仅依靠国家对学校的财政拨款已经无法满足学校创办世界一流大学、培养高水平拔尖创新人才的经费需求,因此学校的发展需要凝聚社会各界多方面力量的支持,请相信,您也将会因您的爱心付出参与到清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中!

  • 基金会能否保证捐赠款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

    无论金额大小,我们都尊重每位捐赠人的意愿。基金会将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共同签署正式的捐赠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捐赠基金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专项基金负责人负责基金的具体审批使用,基金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每一笔捐赠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同时,根据约定,基金会与基金负责人会定期向捐赠人提供财务报告,捐赠人也可随时向基金会索要或亲自到基金会查询自己捐赠款的使用情况。

  • 清华目前有哪些项目最需要捐款?

    目前学校需要支持的领域如下: 学生培养基金、人才基金、基建基金、院系基金、公益基金等。清华大学还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款用于支持特定项目的开展与实施。欢迎随时与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联系商谈。

  • 清华学生每年的学费、生活费等开销大概多少?目前贫困学生占比情况如何?

    目前,清华大学本科生一年的学费为5000元(美术学院除外),住宿费为1500元,基本生活费约700元/月。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约占全校本科生总数的24%。同时,从2014年开始,按照国家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有关规定,研究生培养开始统一收费,博士生一年的学费为10000元,硕士生一年的学费为8000元(专业学位另有规定),住宿费为1200元,基本生活费约700-1000元/月左右。现在,清华在校学生的总人数约为4万人,其中本科生为1.4万,硕士生为1.6万,博士生为1万(不含留学生)。


    清华大学明确承诺“绝不让一个勤奋而有才华的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通过学校、校友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共同出资,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涵盖助学金、励学金、奖学金、突发性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多种资助方式。其中助学金、校友励学金等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渠道。

  • 捐款人可否指定捐赠款的用途?

    我们尊重每位捐赠人的意愿,在此基础上,捐赠可以指定用途,也可以不指定用途。对于指定用途的捐赠,我们会根据捐赠人的想法与捐赠人共同签署捐赠协议。对于非指定用途的捐赠,我们将注入清华校长发展基金,由校长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来支配使用。

  • 如果想捐款,应该走什么流程?可以直接找院系和部门吗?

    欢迎您首先与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会提供耐心、细致的服务。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于1994年成立,是在民政部正式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是国家5A级社会组织,是具有国家最高资质的公益组织,是代表学校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对清华大学捐赠的法人单位。当然,您也可以先与熟悉的院系或部门沟通,了解他们的情况和需求,在形成明确捐赠意向时,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会为您提供后期的服务,如拟定捐赠协议、提供免税政策咨询、提供财务报告等。直接捐赠给院系或部门的捐赠款属于指定用途的捐赠,仍需打入基金会的账号,由基金会根据您的捐赠意向设立院系或部门的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 我很愿意为清华捐款,不知道有没有“门槛”?

    感谢您的爱心,不论捐赠金额多少,都是您对清华的一份心意,也是对清华的有力支持,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 向清华大学捐赠能否获得免税?

    可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具有免税资质的公益法人单位。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1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2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3年3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4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3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5年1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4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6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5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7年5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6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18年5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20年6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19年度和2018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2020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通知,公布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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